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的通知 |
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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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发布人:刁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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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鞍山市开发办,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省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序开展资质动态审验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建设厅统一要求,抓紧部署,立即着手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 (一)审验范围:2011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且资质证书在2012年12月31日前仍处于有效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审验时间:2012年5月底—2012年11月下旬 (三)审验标准: 1、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2、及时、准确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行业报表数据及工程项目信息。 3、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4、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违反规划等方面问题。 5、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违法违规房屋征收行为。 6、企业及其所开发的项目无信访投诉案件。 7、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8、所开发的项目未发生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问题 (四)审验程序: 1、企业自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等相关文件以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企业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通过房地产业信息网填报和书面申请两种方式向主管部门申报。参加审验的企业准备的书面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验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套(材料要求按照辽住建〔2011〕260号文件执行)。相关企业需将资质审验材料(含网上申报材料和书面材料)于6月15日前提交至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 3、市级审验:房地产开发三级、四级、暂定资质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市进行审验,审验结果报省厅备案。请各市按照企业资质审验标准进行认真核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请各市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总结和房地产开发一级、二级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初审结果于11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各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验过程中,须书面向同级房地产市场管理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上述部门的反馈意见应作为企业资质审验的重要考核依据,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相关企业按期整改。 4、省级审验:房地产开发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由各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厅审验。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验结果由省建设厅通过“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审验结论 1、满足第(三)条要求的企业,或不满足要求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予以解决的。审验结论为合格。在资质证书副本备注上标注“2011年年度动态审验合格”字样,并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专用章”。 2、不符合第(三)条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满足以上条件后,审验结论为合格。经整改后仍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审验结论为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并视为动态审验不合格。 二、妥善做好资质延期等相关工作 在开展资质审验工作期间,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核定资质等级或资质升级、延期以及资质变更、补证等事项,继续按原规定的申报渠道进行。各市主管部门需在上述事项申报材料中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 2012年12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可按照要求提出资质升级或延期申请。申请资质延期的企业,按照核定相应资质等级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延期申请由各市审查后报省厅初审,建设部审核。房地产开发二级、三级资质延期申请由各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厅审核;房地产开发四级、暂定资质延期申请,由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厅备案。资质延期申请须在《资质证书》期满前1个月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今年年底前,按照相关要求,提出核定、晋升资质等级以及资质延期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企业可不参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审验工作。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期申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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