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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条件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来源: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发布人:赵明 点击:41973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可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资格应满足一下条件:
(1)建设单位具有开发经营资格;
(2)持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期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商品房销售是否合法,消费者要看哪几证?
  应当查看《国有土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现房,还要看有无《产权登记备案证》。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在未竣工前能将商品房转让给他人吗?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对于转让预售商品房,凡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给第三人,并达成协议时,除单纯权利转让外,如果将其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征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债权人即商品房预售人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表示其真实意思,该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合同或协议才合法并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