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
当前位置:通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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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发布人:党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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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全面提高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按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现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物业管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培训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授课,培训费用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统一收取,培训期限三天,时间定于2012年8月19、20、21日,地点:阜新市房产监理处五楼会议室。 二、培训内容:本次培训依据辽宁省物业管理协会与沈阳市物业协会共同编写的全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系列教材与教学大纲,并结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具体讲解。分为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一)初始培训 1、培训对象:申请取得《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物业管理员。 2、培训费用:参加初始培训的物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培训费用1080元/人,物业管理员培训费用800元/人,培训后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统一出题考试,考试合格,由省房地产行业协会颁发《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3、培训要求:报名人员需认真填报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同时加盖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证书分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物业管理员两种,填报时请单位予以注明。报名时携带培训登记表、报名费、身份证复印件一张、2寸免冠照片2张。 (二)继续教育培训 1、培训对象:已经取得国家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并自取得之日起满三年的从业人员均需要继续教育培训。 2、培训费用: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人员培训费用300元/人,培训合格后,由辽宁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统一换发证书,并通过省住建厅网站进行电子注册。 3、培训要求:各物业企业要将本单位继续教育的物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全部收集上缴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并认真填报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证书分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物业管理员,填报时请各单位予以注明。 三、报名日期:2010年8月1日—8月10日 附:辽宁省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登记表 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 联系人:王宏 、高越 联系电话:6533110、6533111
阜新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 阜新市物业管理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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