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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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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单位:市住建局  发布人:党宏宇 点击:13066
关于开展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1]260号
各市建委(局)、鞍山市开发办,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0]54号)有关要求,决定进行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我省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一级、二级资质企业由各市初审,报省厅年检;其它企业,由各市年检,报省厅备案。
(二)年检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2010年度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并用的方式申报。
1、网上申报:参加年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填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及时、准确,并且与纸质申报材料保持一致。
2、纸质材料: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及附件材料一套,主要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2010年度审计报告;
(5)企业技术、财务、经济等负责人以及有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件及劳动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或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聘用期须在一年以上,企业聘用的退休管理人员不得超过65岁;
(6)开发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拆迁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等;
(7)开发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工程规划、拆迁信访、工程质量和安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
(三)年检结论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上报的《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信访问题的整改解决情况,出具企业资质年检结论:
1、满足相应资质条件,按月上报《辽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行业报表数据,在过去一年中未发生工程规划、拆迁信访、工程质量和安全、小区配套工程、商品房销售、拖欠工程款等方面问题或者虽发生该类问题但及时予以解决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对年检合格的企业,要在资质证书副本备注上标注“2010年年度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专用章。
2、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满足以上条件后,年检结论为合格。
3、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各市将初审合格的一级、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报省厅年检,其它级别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结论意见各市可通过房地产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建设厅。全省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由省建设厅通过“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其它事项
1、对未按时逐月填报建设项目数据的企业暂缓三个月参加年检,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2、各市将初审合格的一级、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一式三份、年检总结报省建设厅房产处,省建设厅做出一级、二级企业年检结论意见后,各市再将年检合格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报送省建设厅房产处。
3、对年检不合格的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部做出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决定,二级、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建设厅做出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决定。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升级初审工作
在资质年检期间,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延期、核定资质等级或资质升级以及资质变更、补证等事项,继续按原规定的申报渠道和相关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并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企业核定等级和资质升级工作。
1、申报材料的综合卷和业绩卷要按照规定顺序依次装订,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职称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业绩卷中投资证明需列出票据明细,票据排列顺序要与明细顺序一致。
2、按照要求,各地要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备、清晰、有效、规范,并在材料复印件上按页加盖省厅备案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中要明确企业及主管部门申报意见和申报时间。
3、将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提交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调整为在领取新证时提交。
4、各地对申请核定等级和资质升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核实企业月报数据填报情况并满足信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对未按要求填报数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核定等级和资质升级申请资格。
5、对在全省扶贫攻坚计划中贡献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推诿搪塞不参加和未完成帮扶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资质年检、晋级和预销售许可等方面给予限制。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